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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考全国卷3理综试题及答案(图片)(4),2017卷三理综高考答案

tamoadmin 2024-06-23 人已围观

简介1.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基础模拟选择试题及答案七2.2017年司法卷三民事诉讼法多选试题及答案3.如何评价2017年高考全国卷三理数1、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下列哪个选项属于形成权?(  )A.李某从其父处继承了一套房产,后李某由于欠债,将该套房屋出卖B.张某和王某订立一买卖电脑的合同,后张某未按时交付电脑,王某遂拒绝付款C.刘某委托吴某代为购买女士服装,后吴某见宏盛服装厂生产的男装不错,就与

1.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基础模拟选择试题及答案七

2.2017年司法卷三民事诉讼法多选试题及答案

3.如何评价2017年高考全国卷三理数

2017高考全国卷3理综试题及答案(图片)(4),2017卷三理综高考答案

1、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下列哪个选项属于形成权?(  )

A.李某从其父处继承了一套房产,后李某由于欠债,将该套房屋出卖

B.张某和王某订立一买卖电脑的合同,后张某未按时交付电脑,王某遂拒绝付款

C.刘某委托吴某代为购买女士服装,后吴某见宏盛服装厂生产的男装不错,就与宏盛服装厂签订了买卖男装的合同,刘某得知此情况后,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

D.风华公司因机器设备发生故障,难以履行与维达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于是向维达公司主张变更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形成权。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选项A属于支配权;选项B属于抗辩权;选项D中风华公司单方主张变更合同并不能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

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A.10岁的学生周某到某超市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

B.富豪林某签下书面赠与合同,将自己在某地的房产捐给阳光希望小学

C.商贩王某将自家种的萝卜冒充人参销售给某大型超市

D.华某和杨某签订了买卖一批的协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选项A不属于,因为行为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选项C不属于,因属于假冒行为。

选项D不属于,该行为违反法律。

3、李山出售一批奶牛给吴伟,双方约定,李山于200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吴伟交付奶牛,吴伟于1个月后向李山付款。1个月后,吴伟没有付款,而李山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11年7月4日李山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其亲属因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1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李华担任李山之监护人。2012年2月3日李华清理李山的财产时,发现尚有吴伟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吴伟主张权利,因吴伟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李山向吴伟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  )

A.2010年12月4日

B.2011年12月4日

C.2012年1月4日

D.2012年2月4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期限内,因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结果是,中止原因发生期间所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待原因终止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继续计算以所剩的时效期间为准。

4、2011年底,曾某为了结婚需要,向开发商顺达公司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了房价5%的款项。为防止开发商再转卖该房屋,2012年1月1日,曾某到相关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3月1日房屋建成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曾某由于忙于公司事务一直无暇去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8月1日,顺达公司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薛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8月4日,薛某入住该房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由于曾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开发商擅自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B.由于曾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薛某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曾某的预告登记已失效,薛某可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假设8月3日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薛某承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曾某于2012年1月1日办理的预告登记,至3月1日时已经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是一直因其他原因没有办理,到8月1日时,已经过了3个月的期限,因此,预告登记失效,开发商处分该不动产的,发生物权效力。

选项B错误。薛某可以获得所有权,但不是基于善意取得,而是基于买卖合同,因为此时开发商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8月3日房屋还未交付给薛某,风险应由顺达公司承担。

5、吴某在下列哪一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

A.唐某与陈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陈某试耕。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为交付

B.钱某为孙某保管一套精美古书,好友吴某过生日,钱某谎称该邮票是以自己积蓄购得,赠送给吴某,并为交付

C.马某从图书馆借得一套《上下五千年》,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D.邓某拾得贺某丢失的钱包,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不知情的吴某,并为交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按照《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几项构成要件:(1)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选项A错误。根据《合同法》171条的规定,陈某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处分的,视为其同意对标的物的购买,因此,其对耕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所以,吴某取得对耕牛的所有权是依据买卖合同,而非善意取得制度。

选项B错误。钱某将为孙某保管之物无偿地赠与吴某,吴某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此,其不能善意取得该物。

选项D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可知,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吴某不能对钱包的所有权主张善意取得。

6、2011年12月1日,“宏新”物业公司为“风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4月5日,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纠纷,双方争论不休最后诉至法院解决。对于业主们提出的下列哪一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A.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只收取清洁费,后来物业公司又收取卫生费和排污费、垃圾处理费,属于重复收费,这些违规收取的费用应予退还

B.小区治安一直良好,未发生过任何案件,因此,不需要物业公司提供安保工作,业主们也不应给予物业公司治安维护费用

C.某业主王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刘某,双方约定由刘某支付物业费,因此,对于刘某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应要求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D.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筑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业主们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于业主们没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业服务合同。选项A正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B错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D错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罗某将价值10万元的房屋一间作抵押向郝某借款8万元。抵押期间,罗某又将房屋出租给苗某居住。因苗某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万元。对此,郝某享有何种权利?(  )

A.请求苗某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

B.请求罗某提前还款

C.请求罗某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

D.请求罗某将苗某赔偿给他的2万元予以提存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选项B、C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罗某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给苗某,因苗某不慎导致房屋贬值,罗某对此并无过错,故郝某无权请求罗某提前还款,或者请求罗某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

选项A错误。苗某因不慎将承租房屋烧毁,对出租人罗某负有赔偿责任,但其并无侵害郝某之抵押权的意思,对郝某不负赔偿责任。

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对于苗某赔偿罗某的2万元赔偿款,系抵押物房屋价值的转化,由于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故郝某有权请求罗某将该赔偿款予以提存。

8、天宇汽修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购买汽修设备。银行要求天宇汽修厂提供担保,考虑到该汽修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返还贷款的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建成汽修厂找到天宇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由于天宇厂经常签订类似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在经审查建成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建成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天宇汽修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B.质权成立,商标许可使用权成立

C.质权未成立,商标许可使用权未成立

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选项A、B错误。《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本题中的质押合同已生效,但质权因未经登记而未设立。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第227条第2款还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由于质权未设立,所以本规定并不适用。天宇汽修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9、于某提供一批布料要求张某为其制作一批工作服,双方约定交货时付款,张某将该批工作服制作完成后要求于某付款,但于某因债务问题无力付款,因此张某留置了该批工作服。此时因为生意需要张某急需向石某借一笔钱,石某答应借给张某,但是要求张某提供相应的担保,张某遂和于某商量用该批工作服作抵押,于某同意了该提议,于是张某和石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石某的借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张某和石某之间的抵押合同不成立

B.张某和石某之间的抵押权不成立

C.张某的留置权优先于石某的抵押权受偿

D.石某的抵押权优先于张某的留置权受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选项A、B错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如果经过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履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可为有效,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因此本题中石某的抵押权优先于张某的留置权受偿。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基础模拟选择试题及答案七

主要分为选择题和简答题。选择题126分,其中生物6个选择题共36分,化学7个共42分,物理8个选择题:其中4或5个单选,其余多选(一般是双选)。

简答题:最开始是2个物理大题,一般一个12分左右,一个20分左右。接下来是3个化学填空题,每个大概15分左右。然后是4个生物大题。接下来就是选做题了,3个科目都有。

贵州考的是全国3卷,2017年的理综还是挺难的。

望采纳。

2017年司法卷三民事诉讼法多选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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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跃跃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刚好达到《公司法》规定的可以不再提取的最低限额,遂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那么转为公司资本的该项公积金最多可以是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A 25%

B 50%

C 12.5%

D 75%

答案:A

解析:

理由:《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由此可知,本题中的跃跃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根据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可知,留存的该项公积金最少也要达到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那么本题中的跃跃公司转为公司资本的该项公积金最多可以是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正确答案是A项。

2.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中,不会涉及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A 某甲的丈夫乙在出外经商定居时与某女青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B 某甲的丈夫乙在家中时常打骂凌辱甲和她的孩子

C 某甲的丈夫乙在外地用欺骗手段得以和某女青年登记结婚

D 某甲的丈夫在婚前隐瞒自己的精神病史

答案:D

解析:

[考点]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解析]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此, ABC项情形属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D项当选。

3.甲与其他两个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此前,甲曾向乙借款5万元,一半用于合伙的出资,一半用于自己房屋的翻新改造。食品厂经营半年后,获纯利3万元,恰在此时,甲的房屋因一场大火烧毁,乙遂要求甲偿还借款,而甲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对此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 甲可以用副食品厂获得的纯利3万元中自己应得的一份偿还乙的借款

B 甲可以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乙,以抵销部分债务,但须经其他两人同意

C 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副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自己对甲的债权

D 甲可以自己决定将自己的出资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清偿甲的债务

答案:D

解析:

[考点] 合伙企业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依此,ABC项都是正确的方式,而D项违反了本法第24条的规定。

4.债务人杜存刚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向债权人陈锦履行合同,要交付小站大米 100吨,但是债务人杜存刚却在约定交货地点找不到陈锦,其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大米提存。那么陈锦领取该被提存的小站大米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

A 1年 归国家所有

B 2年 交还杜存刚

C 2年 交还陈锦

D 5年 归国家所有

答案:D

解析:

[考点] 提存

[解析] 本题实际上是直接考查了《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依此,可知D项为正确答案。

5.孙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自己的朋友赵某,月租金1000元。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高兴,但表示同意将住房出租给了赵某,孙某表示同意的行为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A.支配权 B.形成权 C.请求权 D.抗辩权

答案:B

解析:

[考点] 形成权的概念

[解析]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追认权系形成权的一种。本题中正是孙某的意思表示追认了吴某的行为,使得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6.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02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A 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 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答案:D

解析:

[考点] 简易程序

[解析] 《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据此,应选 D项。

7.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构成审批机关拒绝批准的正当理由?

A 所发行债券全部为无记名债券

B 该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500万元

C 在B项前提下,该公司的债券发行额,上次为1500万元,本次为1000万元

D 该公司上次发行债券的实际募集率为95%

答案:D

解析:

[考点] 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解析] 《公司法》第157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由此A项合法,不成为拒绝理由,依题意,不当选。

《证券法》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C项符合发行条件,不当选。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由此D项不符合条件,当选。

8.甲超市与乙食品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食品厂应在农历八月十五日前两周,向甲超市交付各色月饼1万盒。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及全部成品、原料烧毁,则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

B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严重损坏,乙食品厂要推迟1个月履行合同,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

C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不能按时交货,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但因该损失系不可抗力所致,故甲超市无权要求食品厂赔偿损失

D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及产品严重受损,乙食品厂仅能按时交付6000盒各色月饼,甲超市应当接受,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考点] 合同解除的条件

[解析] 设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及其他成品、原料严重受损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乙食品厂必须推迟1个月履行的,因月饼系时间性要求极强的食品,推迟1个月履行,会严重损害甲超市利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甲超市有权要求乙食品厂赔偿损失。参见《合同法》第94、97条。

9.费里德驾驶新款富康轿车经过双榆树豪华住宅区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当即将费里德驾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费里德脸部也因此受伤。事后,费里德经调查得知,花盆是从某号楼1389室的窗台上坠落的。于是,费里德即与该房主李湖海交涉赔偿事宜,但李湖海不愿意赔偿。费里德遂诉诸法院。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的叙述,正确的是:

A 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费里德对于本案不负任何证明责任

B 李湖海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

C 费里德应当证明李湖海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有主观过错

D 本案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属于李湖海

答案:B

解析:

[考点] 举证责任倒置

[解析] 建筑物上的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受害人应当证明自己因物件受到伤害。而被告则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参见《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0.王二与周三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王二卖给周三钢材5万吨,周三转手将这些钢材卖给了吴某,吴某接到钢材后,发现该财产有严重质量问题。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查明王二和周三的买卖合同中有一个仲裁条款:若因该合同发生争议,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则本案中王二的诉讼地位可能是:

A 被告

B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不应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

[考点]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禁止情形

[解析] 《人民法脘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吴某起诉只能以周三为被告,因为其与王二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王二不可能作为被告;王二本来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又由于其与周三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因此也不能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其在该诉讼中不能参加诉讼。

11.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做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

A 甲、乙均不享有

B 甲、乙共同享有

C 甲1人享有

D 乙1人享有

答案:D

解析:

[考点] 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设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题中,甲、乙没有订立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因此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享有。依此,D项正确。

12.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

A 由丙公司偿还

B 由丁公司偿还

C 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

D 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分立法人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故本题选项为C。

13.甲和乙按份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C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丙

D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将继续存续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共有物的先租后抵及优先购买权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的抵押,抵押有效。在先租后抵的情况下,依《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果按份共有人转让按份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依据《合同法》规定,亦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故本题选项为C。

1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笑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对报社的行为定性中,正确的有( )。

A 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C 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D 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新闻报道的侵权问题。新闻报道也不得披露他人的隐私。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姓名,不属于侵害姓名权的问题。甲自残无名指,与报社的新闻披露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侵害身体权。故本题选项应为D。

15.1995年3月黄某将一幅价值6万元的名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装裱店通知黄某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某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退还给黄某。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黄某与装裱店之间的合同系承揽合同

B 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

C 黄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D 装裱店通知黄某支付费用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留置权、违约责任问题。依《合同法》第252条、第107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担保法》第82条、第87条规定,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故本题选项为D。

如何评价2017年高考全国卷三理数

1、调解、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以下对它们的异同点和相互之间的联系说法正确的是

A主持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仲裁的主体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而主持民事诉讼的主体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

B人民调解纠纷的范围只限于公民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仲裁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而民事诉讼的范围最为广泛,对实体法规定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都可以提交诉讼。

C人民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违背法律的调解协议进行纠正,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定和对仲裁裁决是否合法的审查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

正确答案:A,B,C,D

2、远航贸易公司经张某介绍,与蓝月机械公司签订一份机床购销合同。合同签定后,远航贸易公司按时向蓝月机械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机床,但蓝月机械公司拒绝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远航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在该案诉讼进行过程中,(  )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A.人民法院通知知情人张某作证的行为

B.远航贸易公司委托代理律师的行为

C.远航贸易公司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的行为

D.审判长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行为

正确答案:A,C

3、下列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A.甲继承父母遗产的案件

B.乙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

C.选民资格案件

D.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证券无效的案件

正确答案:A,B,C,D

4、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A.合同当事人约定二审管辖法院

B.合同当事人口头约定管辖法院

C.合同当事人共同选定了甲、乙两个与案件有联系的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D.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C

5、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离婚之诉

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侵权之诉

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

正确答案:A,B,C,D

6、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A,C,D

7、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A、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B、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C、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D、居住在国内一方的中国公民向居住在国外某中国公民提出的离婚诉讼

正确答案:A,B,C,D

8、H市B区居民孙海与杨梅夫妇,在S市D区某商场购得位于A省C区的大华煤气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煤气炉。某日,他们带着该卡式煤气炉到Y省W区旅游,在用该煤气炉煮食品时,卡式炉发生爆炸,孙、杨两人被炸伤。现孙、杨欲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下列法院中谁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A、H市B区人民法院

B、S市D区人民法院

C、A省C区人民法院

D、Y省W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C,D

9、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如何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深圳市南山区为履行地点的,但后来乙认为在盐田区交货更为方便,便通知甲到盐田区收货,甲同意了乙的请求,并在盐田区接受了乙的货物,则深圳市盐田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B.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约定广州市东山区为交货地点,则广州市东山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C.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约定深圳市罗湖区为货物到站地的,则罗湖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D.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但约定北京市海淀区为货物验收地的,则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正确答案:A,B

10、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A.大华公司对天发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B.德国人波尔对在我国对我国胜发贸易公司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

C.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域名,甲公司因而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

D.周阳对蓝天出版社提起的出版合同纠纷案件,受诉法院所属高级法院没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正确答案:A,C,D

纵观整份试卷,考查难度基本与去年持平,计算量较去年下降不少,但对于知识的灵活运用的考查比以往提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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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很好的覆盖了高中数学的主干知识,大多题目都是对基础概念和基本解题方法的考查,检查学生是否认真对待高中知识的学习和考前的复习。对于中档以上的学生,可以比较多的展示自己的数学基本功。

试卷的大多数题目都会让学生有亲切感,比如第2题,考查复数的模长,如果注意到复数模长乘积与复数乘积的模长之间关系的话就可以秒杀了,节省时间。第6题考查比较常规的余弦型函数图象性质,但我们课内练习的比较多的都是正弦型,余弦型函数练得不多,但是其实用诱导公式就可以变为我们熟悉的正弦了。还有17题解三角形,18概率统计应用,19题立体几何,23不等式选讲。都属于学生日常训练中常见的题型,只要基础扎实,就不难解决。

针对这一现象,建议同学们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先巩固基础再挑战难题,重视扎实而全面的一轮复习,千万不要好高骛远,也不要心存侥幸。特别是最后的选修内容二选一,强烈建议学生两题的常规题型都要会,给自己选择的机会,不要只练其中一题。

对于一些综合的题型,更重视思维能力,灵活运用基本模型,突出数学的本质。例如第11题,函数的比较综合的考法,可以从零点转为根进而转为交点来处理,结合着图象变化,复合函数图象的画法;也可以从偶函数平移的对称性出发。第12题,是新课标第一次把向量考在压轴的位置,但其实平时模拟的时候遇到过,可以标准的建系用坐标来处理;如果平时积累得多的话,可以用等系数和线秒杀。第16题,如果直接类比到正方体内,可以比较快速的得到结论,凭空想实在不好理思路。第20题,对于抛物线的问题我们课内重中之重强调过,设点坐标的形式可以缩减计算量,然后比较标准的向量处理圆的问题,也是强调过很多次的了。第21题,是一个非常经典的函数,我们在一开始讲导数就强调过,对数函数的重要切线,之后的不等式的处理也属于常规套路,对数相加转为真数相乘。

当然,对于综合题型,我们在日常的复习中,要重视知识点之间的结合,甚至于知识模块中的结合,重视数学思维的培养,不能把数学学成死记硬背,重在分析理解。只有深刻挖掘自己解题背后的思维内涵,才能不断训练自己更好的把握数学的本质,学好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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