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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报名户籍地址_高考报名户籍地

tamoadmin 2024-05-15 人已围观

简介法律分析: 高考不是必须在户口所在地考试。考生满足当地政策相应要求即可参加非户籍地地区的高考。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推移,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2014年7月30日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先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逐步可

高考报名户籍地址_高考报名户籍地

法律分析:

 高考不是必须在户口所在地考试。考生满足当地政策相应要求即可参加非户籍地地区的高考。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推移,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2014年7月30日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先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逐步可在当地高考。

1、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2、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3、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考生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4、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籍贯和户口所在地的区别:

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籍贯是指祖居地或原来籍贯。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由于搬迁、上学、工作等原因,本人户口会迁移到单位、学校等,这时户籍所在地就发生了变更,以户口迁移的新地址为户籍所在地。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生源地的填写方式如下:

1、本科生的生源地是高考时户口所在地;对于高中异地的情况,以原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2、研究生的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若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并在工作地落户,以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如毕业时不回原工作地工作,则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

3、报考公务员时,生源地为毕业时大学所在地或高考时学籍所在地;

4、多次参加高考的学生,生源地按最后一次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填写;生源地需明确到地级市,直辖市详细地址可填写具体区,自治区直接填写自治区即可。

生源地的概念及作用:

1、生源地是指学生户籍所在地,通常用于高考招生中划分考生的报考资格和政策优惠;

2、生源地对于高考录取有特殊意义,不同省份的招生计划和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影响学生的志愿填报和录取结果;

3、生源地信息的准确填写对于享受地方政策、资助和奖学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利益;

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生源地可能会成为学生享受加分或其他优惠政策的依据;

5、生源地信息通常需要在高考报名时提供,且一旦填报确认后不易更改,因此考生在填写时需谨慎核对。

综上所述,生源地的确定依据不同学历阶段有所区别:本科生以高考户籍地为准,研究生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或工作地户籍为准,公务员考试以大学所在地或高考学籍地为准,多次高考者以最后一次高考户籍地为准,且具体到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具体区,自治区填写自治区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第三条

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三十天。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四十天。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文章标签: # 户口 # 高考 #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