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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的相关法律,高考有关法律

tamoadmin 2024-05-24 人已围观

简介1.高考解严法有什么2.高考舞弊违反什么法律3.高考双女户是否加分4.关于高考的法律法规高考作为全国性统一考试,是所有考生第一次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高考非常严格,无论是监考人员还是参考学生在考试之前都会进行严格的培训和检查,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高考过程当中依然有很多考生进行作弊,所以国家针对于高考过程当中考试作弊的行为,在我国教育法当中进行了明确处罚。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任何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当中有

1.高考解严法有什么

2.高考舞弊违反什么法律

3.高考双女户是否加分

4.关于高考的法律法规

高考的相关法律,高考有关法律

高考作为全国性统一考试,是所有考生第一次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高考非常严格,无论是监考人员还是参考学生在考试之前都会进行严格的培训和检查,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高考过程当中依然有很多考生进行作弊,所以国家针对于高考过程当中考试作弊的行为,在我国教育法当中进行了明确处罚。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任何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当中有任何作弊的行为,都应该予以制止并中止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其相关考试的资格以及考试的成绩,情节非常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教育部将会根据行政部门的命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会依法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违反国家教育法之外,高考试卷也属于我国国家密卷,如果有任何人窃取、收买获取国家秘密文件,都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情节严重的话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高考找人替考进行作弊的话,就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当中的规定,代替他人或找他人代替自己考试会处于拘役和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故意泄露我国秘密试卷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高考当中作弊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非常严重,不仅违反了我国标准的教育法,甚至有可能会违反我国最严厉的刑罚,违反刑法之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刑事责任很有可能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甚至是长达几十年的有期徒刑,这样不仅会影响到你今后的生活,对于你自己子女的日后考试和获取各种证书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自己的作弊行为很有可能会连累到自己的父母,严重处罚会取消三年考试资格被公安机关拘留并追究刑事责任。

高考解严法有什么

高考录取率的法律依据是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招生政策。

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计算机网络,远程对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阅,通过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选择当年报考本。校的高考考生进入院校进行学习的过程。

扩展资料

中国教育在线发布2017高招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刺激下,长达10余年的适龄人口低峰基本结束,开始恢复增长。而在高考招生总量保持平稳的背景下,全国各地高考录取比例则继续提高,地区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升学矛盾进一步缓解,为高考改革与基础教育改革都提供了积极的外部环境。

报告同时显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跨过40%,快速接近50%的普及化指标线。高等教育由卖方时代转入买方时代,部分高校面临招生难的问题,专科学校较为突出。但同时,山东部分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超越二本线,逆势增长,给众多高校一个启示,在高校的竞争中,质量第一,特色第一。

高考舞弊违反什么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第三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

第四条 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条 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六条 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七条 国家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 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编辑本段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

第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军事机关实施指挥。

第十一条 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机关等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

解除戒严的程序与决定戒严的程序相同。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三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二)禁止罢工、罢市、罢课;

(三)实行新闻管制;

(四)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五)实行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第十四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第十六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一)武器、弹药;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物品;

(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

第十七条 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

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戒严期间,对戒严地区的下列单位、场所,采取措施,加强警卫:

(一)首脑机关;

(二)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国宾下榻处;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其重要设施;

(五)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用企业和公共设施;

(六)机场、火车站和港口;

(七)监狱、劳教场所、看守所;

(八)其他需要加强警卫的单位和场所。

第十九条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依照本法采取的实施戒严令的措施和办法,需要公众遵守的,应当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对于不需要继续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应当及时公布停止实施。

编辑本段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

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下列人员立即予以拘留:

(一)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二)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

(三)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

(四)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有权对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

第二十六条 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

第二十七条 戒严执勤人员对于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和讯问,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戒严期间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但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

(一)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害时;

(二)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或者脱逃时;

(三)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

(四)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五)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急任务中,受到严重暴力阻挠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他情形。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戒严执勤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勤规则,服从命令,履行职责,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骚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没有作出戒严决定时,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并组织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限制人员进出管制区域,对进出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对参与骚乱的人可以强行予以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搜查,对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在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力量还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可以报请国务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考双女户是否加分

法律分析:高考舞弊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高考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双女户不加分,不符合高考加分条件。

法律依据:《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1.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2.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3.大幅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4.规范和完善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根据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

外省学生注意在川参加异地高考者需符合这些条件:

根据我省出台的《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规定,随迁子女可在四川省内就读地参加高考。该《方案》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初、高中毕业后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

进城务工人员包括有用人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从事个体、私营或灵活就业的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异地高考”报考条件方面,

1、凡父母在四川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

2、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方案》要求,申请参加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在四川省规定的普通高考报名时间前,向就读中学所在的县级招办申请并提供父母的证明材料包括:

1、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居)住证明;

2、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就读地认可的其他就业证明等任何一种证明)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就读年限和取得学籍的证明。

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经初审可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名单,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办以及就读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扩展资料:

各地异地高考方案及细则

自2013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3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其中来自农村的学生和学习涉农专业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生享有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学生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四川省人民政府-在川参加异地高考者需符合这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各地异地高考方案及细则

文章标签: # 戒严 # 高考 #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