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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高考 by,全球高考训诫
tamoadmin 2024-07-16 人已围观
简介你教会我的一切小时候,总幻想有一个人能在犯错时惩罚我。后来,他出现在我的高中生涯里,像一道光,照进我的生命。他是我的高中数学老师,三十岁的年纪,中等的身材,有着普通人的样貌,可他,就是我脑海中主的样子。入圈三年,却从来没有找过主,也从来没有实践过高三那年,我的数学稳居第一,同时,也是数学老师最为喜欢和器重的学生。一直到一模之前,一切都很正常。一模考完,我的总成绩仍是全班第一,可是,全靠我的理科支撑
你教会我的一切
小时候,总幻想有一个人能在犯错时惩罚我。后来,他出现在我的高中生涯里,像一道光,照进我的生命。他是我的高中数学老师,三十岁的年纪,中等的身材,有着普通人的样貌,可他,就是我脑海中主的样子。入圈三年,却从来没有找过主,也从来没有实践过
高三那年,我的数学稳居第一,同时,也是数学老师最为喜欢和器重的学生。一直到一模之前,一切都很正常。一模考完,我的总成绩仍是全班第一,可是,全靠我的理科支撑着。成绩单上,语文成绩尤其的低,因为,我和语文老师之间有着极大的矛盾。明眼人都知道,她不喜欢我。那天晚自习,数学老师把我喊去了他的办公室,当他反锁门的那一刻,我感到一丝奇怪,办公室里就剩下我们二人。他回到办公桌前,望着站在门口不知所措的我,开口道,“过来,有事和你说。”
“老师,什么事?”
“一模成绩看到了吧?”
“嗯。”
“数学我很满意,语文是怎么回事?听语文老师说你好像想放弃语文,你不知道语文在高考中很重要吗?”
“我知道,但您不是了解吗,她不喜欢我,处处针对我,调我的毛病,根本不配当老师。”
他突然不说话了,就那样看着我
“她是你老师,你要尊重她,即使你再不喜欢她,她也要教你,这是不会改变的事实,高考不是小孩子开玩笑,是决定你一生的事情。”
“我很努力了,是她在搞事情。”
“伸手。”他突然说道
“干什么?”我虽然疑问,还是伸了出来
“啪!”一道红痕出现在我的手心
“嘶!疼!你干什么?”我喊道
“让你长记性,不许说老师坏话。”他望着我说。“她越不喜欢你,你就应该证明给她看,而不是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听到了吗?”
“嗯,我知道了。”
“回去吧,好好学习,丫头。”随即,我回了班级,脑海中仍思考着我们刚才的对话
后来,二模也结束了,语文成绩虽然仍旧不咋地,但明显比一模高出了二十多分
快到四模的时候,又发生了一件事。还有一节课就到晚饭时间时,我和几个同学悄悄拿出手机点晚饭吃。(我们是国际部,虽然不给带手机,但相比普高要宽松一些,我们教学楼旁边是一个小区,可以透过栏杆取外卖。)可是那天,很不巧,学校在抓点外卖的同学,数学老师刚好负责国际部。我心想,横竖都要被批评,于是在楼道里堵住了数学老师,把我点外卖的事情告诉了他。我不敢看他的眼睛,说了句,“老师,求你了。”便跑回了班级
晚饭时间时,同学告诉我数学老师找我,我一想肯定完蛋了,要被通报批评了。我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了数学老师办公室。看到他笑眯眯的和班主任说笑。班主任看我来了便回了自己的办公室
“把门反锁起来。”他说道
“哦,好。”我乖乖照做。我看到我的外卖居然放在他的办公桌上,我好奇的问道,“老师,这外卖,没送到主任那里?”
“我可不想看你这个班级第一被通报批评。过来,先吃饭,吃完饭我们算算账。”
“啊?老师,我还能吃饭啊?”
“废话,不吃晚饭你想胃疼吗?赶紧吃。”
“哦,好。”
吃完饭我把办公桌收拾好后,便乖乖站在他的面前,“老师,你批我吧。”
“哦?我们数学第一也有做错的事啊,那你说说,你为什么要被批啊?”他挑眉看着我
“我不该带手机,点外卖,还要你去帮我解决。”我低着头说道
“哦,你还知道学生不可以带手机点外卖啊,那你知不知道被主任发现是要请家长的,你胆子肥了?要不是我说这是我的外卖,你就惨了你知道吗?”
“老师,对不起,我错了。”我已经快哭了
“嗯,那你知道错了,我们该怎么办呢?”
“老师,你说我吧,实在不行,罚我也行。”
“好啊,按你说的来。”他像变魔法似的拿出来一把尺子
我认命的伸出左手,递到他面前
“啪!啪!啪!啪!”四下,我的手也肉眼可见红了起来
“嘶,疼,老师。”我顿时伸回了手,放在身后
“你还知道疼啊,点外卖的时候手就不疼了?没想过这样做的后果吧。”他抱着尺子瞪着我
“过来,撑着桌子,快点。”
“老师,别,不要,我不。”我脸顿时红了,差点儿连话都不会说
“怎么,你手还能继续?那伸出来,我们继续。”
我认命的撑在桌子边上
“啪,啪。”两组五下砸在我身后,巨大的疼痛迫使我蹲在地上,站不起来
“老师,疼,真的疼。“我哭着说道
他把我扶起来,看着我说道,“那以后别犯错了,丫头,老师也不想打你,但你做事一定要想清楚后果,以你的成绩,考上名校不是问题,但是通报处分是会进档案的。”
“知道了老师,我下次不会了。”我哽咽的说着
“你还想有下次,信不信我把你按着打,嗯?”他瞪了我一眼
“不敢了。”
“好了好了,打你两下还哭了,别哭了,乖,过去了。”他揉着我的头温柔的看着我
从那以后,我们的关系好像更近了一步,我问题时也会偶尔调侃他一下,他也会笑着捏一下我的耳朵。高中阶段最艰难的时光里,有他真好
四模犹如晴天霹雳一般压在我的身上,是的,我的成绩一落千丈,掉到班级第十名。尤其是数学,比上一次考试低了将近20分。评讲试卷时,我一直战战兢兢,看着数学老师笑容满面地夸奖着这一次的数学第一,我偷偷拭去了眼角的泪水。那一节课,他一眼都没有看我。我知道,暴风雨在后面。周日中午,我收到了数学老师的微信,“带着试卷来我家。”我匆匆和妈妈说了一声,便骑着车去了
到了之后,数学老师给我倒了杯水,我疑惑的望着四周,问道,“老师,师母和宝宝呢?都不在家吗?”(我之前经常会在周末来数学老师这里做题,相当于补课吧,但不收钱。)
“你师母带孩子回老家了,今天就我在家。”他又取出了那根戒尺
“哦。”
“说说吧,最近怎么回事,你不知道五模之后就是高考吗,成绩怎么反倒降下来了,也不来办公室问题目了?嗯?到底怎么回事?”
“没什么,最近状态不是很好。”我面无表情的回答道。其实,是有原因的
“是你自己说,还是我帮你说?嗯?”他在我对面的沙发上坐下来
“因为他们说我喜欢你,不是学生对老师的喜欢,而是”我最终说了出来
“就因为这个?你应该知道,你对我究竟是怎样的情感。”
“是啊,我自己知道,可你知道吗,每次从你办公室回来,他们看着我说出的话有多伤人,哟,你又去数学老师那里了,你怎么不干脆赖在那里,你就那么喜欢他么,时时刻刻粘在一起。你知道那种感受么,被刺激,被冤枉。”我哭着喊道
“是我没考虑到你的感受,可你不能把情绪发泄在学习上,你完全可以和我说一说这件事。”
“怎么说,这件事多么敏感,学校里到处都是摄像头,我不敢,我不想让你有负担,我一个人可以承受。”
“你只是个孩子,需要我出面的事情我一定会去管。现在,趴到书房的书桌上,为你那退步的分数承担责任,听到没有。”他指着书房说道
我赌气般的跑进书房,撑在书桌边上,戒尺一下下的砸在我的身后,我清晰的感到身后的肿胀和疼痛,却仍倔强的一动不动。“最后五下”他开口说道
“啪。”最后五下结束,我也跪倒在地上,抱着头痛哭起来
“为什么,为什么要我来承受这些,明明不是我的错,你明明知道他们在私下说我,你也不管,为什么。”我哭着喊道
“因为还没有到我出面的时候,你完全可以不在意那些话,只专注学习,但你没有,这点我很失望。”他坐在一边,拍了拍我的后背。“想清楚就出来吧,我们来看看你错的题目。”
后来,他找到那些同学,严厉警告了他们造谣的后果,而我,也把那些话当成耳边风,置之不理。最终,高考分数名列前茅,我也如愿以偿的拿到理想学校的offer,奔赴国外开启留学之旅
我现在还记得毕业典礼那天,我给他献花,第一次看他红了眼眶,对我说道,“你是我第二届学生,也是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学生。”我也落下眼泪。“你是对我最好最好的老师。”聚光灯下,我们都笑了
后来,每次回国,都会给他带去一些小礼品,给师母代购一些化妆品,给宝宝寄一些奶粉,每次去学校看他,他也会自豪的像他现在的学生炫耀,“看,这是我最棒的学生,当年比你们强多了,人家现在在国外读大学,排名在全球前五十呢。”没到这里,我也是会心一笑,“是老师教的好哦。”大学选修课我一直选的是数学,有不会的题目也会发给他,他有空便会给我详细解答,也会笑着骂我上了大学还不让他闲着
我们,亦师亦友
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以大篇的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总则》的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特别是第三章“学校保护”这一块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从这些法律的实施来看,其效果是不容乐观的。当今世界各国在人才方面的竞争已趋于白热化。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开始注重加强人才方面的投资,明确指出今后每年的教育支出平均增长2~3个百分点。但这与根本扭转我国教育落后的现状相差甚远。在我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每年约有50余万贫困儿童失学,经过希望工程救助,仍有50%左右的学子不能恢复学业。① 因为贫困,他们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去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材费,补助生活费。但是生活费的补助是很低的,对于贫困生来说,生活费是他们最大的支出,一旦没了生活费,他们仍然面临着辍学。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全国2861个县级单位中还有231个未实现“普九”。已经“普九”的部分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居高不下,一些省、自治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在5%以上,个别地区达15%左右。② 另外,流动学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部分城市还没有将流动学龄未成年人就学问题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一些公办学校不愿接收外地生;户籍管理与学籍管理相互脱节,流入地难以摸清流动学龄未成年人的情况;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一直很低,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与质量都偏低,部分县乡没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使得残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差,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现象随处可见,致使一部分学生厌学辍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突出,呈现出财产型犯罪比例大、团伙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以上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我国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方面是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的,还有诸多需改善的地方。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教育管理部门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教育水平在世界各个国家中是偏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调查表明,我国的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在全球列入一百位以后,仅占GDP的3%左右,③我国是一个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东西差距巨大,我国西部地区的教育,基本上是靠投入。因此,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设施的薄弱,制约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设施不够,师资力量欠缺。七八十人的大班比比皆是。有限的教学,使学生受教育的质量严重不均衡。
(二)社会方面的原因
我国人口素质偏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比较差,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人口的素质还不是很高,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颇深,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剥夺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使未成年女子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村的经济发展缓慢,受打工潮的影响,有的父母强行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要求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同时,社会上一些不良因素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三)学校方面的原因
学校方面的原因是很多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应试制度下学校忽略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制教育。目前我国高考、中考声势浩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是以学校的高考、中考升学率来衡量学校的业绩。因此,学校都在忙忙碌碌的搞好应试教育,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以至于未成年人得不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以下这个案列触目惊心: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偷了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④ 《四川法制报2005年12月4日》
2、教师素质的原因。有的教师法律意识差,随意殴打、侮辱、伤害学生,部分学生因为成绩差或是品德差,就会受到老师的百般侮辱,最后恨透了学校,恨透了老师,愤而辍学。有的老师自己品行不端,做出许多违反法律的事情。据2004年6月17日《兰州晨报》报道,从2003年后半学期开始,陇西县福星镇初级中学体育老师杨世志以帮学生走后门上学为名,将该校12名初三女生并致两名女生怀孕。⑤
3、学校利益的原因。有的学校为了追求高升学率,就撵走一些成绩差的学生,不让他们参加考试,使学生的受教育权被强行剥夺。
三、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对策
(一)家庭、学校和社会应通力协作,在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应当各尽其责。
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基本措施。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义务教育尚不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家庭在帮助子女完成学业方面仍应承担一定费用。虽然自2005年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但是就目前而言,学生还是要承担不小的一笔作业本费、生活费,这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家庭来说仍然是难于承受的。另外,因父母离异等缺乏家庭管教,学生学业、负担过重,某些教师缺乏师德,侮辱、责罚学生等也是造成一部分中小学生流失的重要原因。义务教育制度牵动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必要对家庭、学校、等规定各自详尽的义务。而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3条2款)“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14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 15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第21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23条),等等。但两部法律的有关法律责任部分太简略、语焉不详,造成难以操作的窘状。如上所述粗线条的规定,对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由谁协调,如何协调并不明确,无法制约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漏掉了各级人民这一执法主体的行政责任,使其置于法律监督之外。虽规定了处罚原则,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给予补充,也就成了虚设。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针对某些教职员工“情节严重”的体罚行为,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了保护老师,一般的处罚都是挺轻微的,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针对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也只是由公安机关对其父母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而已。这种弹性的法律责任,根本不足以触动违法者本人。翻遍我国的刑法典,没有哪一条哪一款是对管教未成年人失职的父母处予刑罚的。因此,这样的法律是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我国2006年6月29日重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法律原则,所有适龄者应该能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在就学过程中应避免歧视现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未成年人的失学、辍学。为此,家庭、学校及各级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家长或监护人只图赚钱、等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致使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的,应予以训诫、罚款等处分,因此造成未成年人流落社会而违法犯罪的,则可以施以刑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管教的方法。比如,美国许多州施行的《父母责任法》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美国的《父母责任法》规定:“对于在未成年子女管教中失职的父母,依据其严重程度可以让失职的父母代子女坐牢、高额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在借鉴的同时,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因校方管教不当、乱收费等致使未成年人辍学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并由学校负责复学;对因家庭困难者,应减免其费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汇报未成年人辍学的情况及救助措施,对隐情不报者应给以行政处分。当前,“重点学校”、“重点班”这些应试教育的产物。它单纯以分数划线、排名次,重智育、轻德育,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有的甚至打着“先进教育单位”的幌子,办“重点班”、“补习班”为名大肆敛财。对于这种现象,于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坚决取缔这种“重点”现象,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办学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在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责任重大,不可懈怠。对官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未成年人大量失学、辍学等严重后果的,部门擅自挪用教育基金、克扣拖欠教师工资因而影响教育质量的,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加强法制教育,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刑事作案呈上升趋势。财产、性、暴力犯罪比较突出。据《2005年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我国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达十多万件。兹举几例: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五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⑥(《扬州晨报》2004年12月1日)。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后不知道自己已经犯罪,甚至认为“好玩”。鉴于应试教育的恶果,应予以摒弃。素质教育注重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包括受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的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把法制教育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轨道,在教学、考核内容、组织措施等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8条),把“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列为职业培训的内容(第12条),等等。为实施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规划,首先应提高教育工作的法制观念,持久不懈地在未成年人中开展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对发生在校园周围的暴力犯罪等则应坚决惩治。目前,各地的学校基本上都配备了法治副校长,但法治副校长一般由当地派出所所长兼任,由于工作繁忙,因此,许多工作做得不够到位。作为公安局派出的机构本身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就负有一定的责任,学校老师不可能都是法律通。因此,公安局考核兼任法治副校长的派出所所长时应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绩效纳入。不然,法治副校长就成了虚设。
(三)整顿职业、技术类学校,提高其办学质量,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职业培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高级人才,也需要大量初、中级人才。根据我国目前教育的现状,不可能使所有未成年人受到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由于市场经济对职业技术力量有很高要求,对广大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必须具有前瞻性,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教育,掌握较高技术,使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成功就业,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自己,实现个人与社会的整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这里虽没有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任务做出定位。实际上,职业技术学校承担着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培训的重头任务。但目前这些学校或因技术老化,或因师资缺乏,很难适应市场需要,缺乏竞争的活力。一些基本不具备办学能力的学校,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质量低劣、误人子弟。为此,国家应对职业技术类学校认真考核,及时予以调整,保障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职业培训的权利。对那些不能按照招生简章完成教学和培训任务的学校,受害人有权索赔。赔偿范围可以包括“耽误青春费”、“精神损失费”等。要实现以法促教,使职业技术学校成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种人才的坚实基地。院已于2005年10月28日发布了《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各职业学校应该以此为契机,认真落实贯彻好方针政策。努力培养合格人才。同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督促检查,使《决定》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整顿文化市场。
目前,我国的文化市场管理十分混乱,各种充斥着暴力、*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经常有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因沉迷网吧而辍学逃学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而且极诱发犯罪。我国《刑法》中有关“传播*秽物品罪”的规定不详细,使得执行中主观臆象太大,而且,对向未成年人传播的,也未区别对待。因此,文化市场的管理部门应加大查处的力度,及时关闭允许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并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终身禁业等行政处分。对传播暴力、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的。视其影响程度,比照刑法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施予刑罚。公安部门也应该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查处力度,净化文化市场,还未成年人一个宁静的空间。
(五)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得到法律援助。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我国制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关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规定,这一制度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亟待引起人们的重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方面。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虐待、遗弃、教师体罚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被侵害的案件为数不少。但是这些案件,却不在国家法律援助范围之内。未成年人也往往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等原因,使得其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建议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独立的一项制度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之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中规定法律援助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将所有生活困难、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法律援助保护范围。同时,还应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建议作出这样的补充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均有权代为提出申请。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不仅可以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而且也可以对急需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主要来源于的财政支持,也可以接受企业、社会的捐助。
(六)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
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向教育管理部门申诉的体制还不健全。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是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教育者本身的素质不高,长期以来,由于受“尊师重教”传统思想的影响,学生在学校、老师三者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由于社会、家庭以及教师本人对教育法、教师法等认识不足,导致学校和教师的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严重存在,并不时见诸报端。比如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要求或变相要求有缺点的学生退学、因迟到或未完成作业而不许学生听课等,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责打学生、代行体罚或自罚、罚打扫卫生、罚做体育动作、罚冻、罚值日、罚超量做作业等,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无故拖堂、限制学生正当活动、非法搜查等,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随意公开学生家庭隐私及成绩排行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损坏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或变相收费,变相向学生索礼索物,侵犯学生的财产权等等。这些问题是比较突出的。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的规定,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保护学生的健康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靠侵犯学生的这些权益来达到某种教育效果,实际上是教育无能和教育倒退的表现,不是教育法治和教育进步的内容。学生也是公民,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但是对于学生的申诉权,现有的法律只有实体上的规定而无程序上的说明。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向谁申诉、申诉的时效、申诉答复的期限,以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问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做出过明确的规定。面对申诉途径的缺失和司法救济的无助,大多数学生不知道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借鉴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结构和框架,并以专门法的形式出台,在其中突出申诉的程序,并把学校的宣传责任列入其中。
注释:
①《中国教育报》2005年12月25日第四版。
②《中国‘普九’年报》,2006年出版,中国教育出版社,第76页。
③《中国教育报》2006年3月12日第三版。
④《四川法制报》2005年12月4日第二版
⑤《兰州晨报》2004年6月17日第一版
⑥《扬州晨报》2004年12月1日第二版
参考文献
[1] 中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5年8月.
[3]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
[4]周振想主编.《青少年法规解读》.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
[5]《中国法律年鉴》(2005年).法律年鉴社.2006年6月13日出版.
[6]高铭宣,赵秉志.《刑法论丛》第十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1日出版.
[7]关颖.《青少年法律研究文库/城市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